民事訴訟法申請法院舉證的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申請法院舉證的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的情形有: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二、哪些情況能申請法院舉證?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三、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如何進行
在實踐中,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證據收集證據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須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在程序上應該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3)符合申請提交的期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屆滿前7日。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而且該線索應該與證據有實質聯繫。
(5)繳納人民法院收集證據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該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通知書應當告知不予准許的決定以及理由。
所以只有特殊的情況才能申請法院舉證,否則的話是不能申請法院舉證的,因此在實際生活中,這點也是大家需要清楚的,因爲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自己去收集到相關證件,如果是涉及到了特定的情況,那麼可能就需要根據特定的情況來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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