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活動中訴前財產保全費誰承擔
一、民事訴訟活動中訴前財產保全費誰承擔?
1、最終應由敗訴方承擔,財產保全費用屬於案件受理費,應由申請人向法院預交,之後根據判決結果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則按比例分別承擔。如果是調解的,則對於保全費用的承擔民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3、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財產保全後提起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4、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三、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通常爲三到六個月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在官司都還沒有開始之前,原告也不能準確的說自己就一定是勝訴方,所以,這提醒原告,對於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一定要做好各種心理準備,因爲造成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錯誤的,給被保權人造成的損失也是原告自己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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