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第三人的撤銷之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啓動第三人撤銷之訴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因不能歸責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3、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該款規定分別從程序及實體兩個層面限定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發生。
現階段第三人撤銷之訴審理的關鍵在於實體救濟部分的審查。即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生效法律文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且該錯誤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因此就離婚之訴而言,第三人想要撤銷生效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中關於夫妻財產、債權債務部分的內容,必須首先證明該部分內容存在錯誤且該錯誤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
具體而言,對於離婚之訴中所涉財產享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要經法院審理認爲離婚案件中所涉部分財產應屬於第三人的,則就可以直接改變或撤銷原判決、調解書中涉及第三人財產的部分內容,並告知當事人可就該部分爭議另案起訴。
然而對於離婚之訴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其要撤銷生效離婚裁判文書中涉及財產、債權債務的內容則相對比較困難。需要強調的是,這裏的第三人,必須是夫妻一方對其負有個人債務的第三人,比如夫妻一方個人的擔保債務等。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因此對夫妻共同債務享有權利的第三人無需啓動第三人撤銷之訴,只有對夫妻個人債務享有權利的第三人才有啓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必要。
綜合上面所說的,第三人的撤銷之訴是必須要確定當事人符事法律所規定的條件,而且也因此判決傷害到了自己的權益,這樣法院纔會受理自己的請求,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如果不符合條件,對於個人的訴求是會被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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