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移送管轄訴訟費需要再繳納嗎?
一、依職權移送管轄訴訟費需要再繳納嗎?
原來受理的法院有義務在移送管轄時一併將已交的訴訟費也一併轉交有管轄權的法院,不用重新交納訴訟費。
我國屬於成文法系國家,法律法規中涉及移送管轄制度的名文規定較爲籠統,僅對適用情形作出規定,沒有程序性規定,也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但立法本意肯定是方便當事人訴訟、便於法院管轄。但正是沒有成文性的約束性規定,導致法官濫用職權、當事人濫用權利。
二、移送管轄條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爲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綜合上面所說的,依職權是可以對案件進行移送的,同時在移送時就需要把案件的所有資料包括之前所繳納的訴訟費用也一併全部的移交,只有這樣被移送的法院纔會依法的進行受理,所以,對於移送的案件作爲當事人不再考慮任何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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