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事公益訴訟?
一、民事公益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就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公益訴訟。國務院2005年12月透過的《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明確提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但對“公益訴訟”的內涵與外延,尚未形成統一認識。“一般認爲,公益訴訟是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相關公民根據法律規定,針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提出請求,由法院透過司法程序追究違法行爲並藉此捍衛公共利益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特點
與一般民事訴訟相比,民事公益訴訟具有以下三個顯著特徵。其一,設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目的是爲了維護法律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爲個人或社會組織受到損害的民事權利提供司法救濟。其二,原告主張的是第三人的權利或社會公共利益,而在一般民事訴訟中原告只能主張自己的實體權利。其三,民事公益訴訟拓寬了法院對社會生活的干預範圍,賦予民事訴訟制度更強的社會管理職能。
三、民事公益訴訟在我國的現狀
社會各界對民事公益訴訟充滿期待。隨着生產與交換的社會化程度不斷提高,社會個體的交易地位更加弱化、環境污染等公害事件頻發,羣體性小額多數損害糾紛增多。單個的受害者由於損失較小,基於訴訟成本、訴訟風險等因素,往往不願提起訴訟。以消費者權益保護爲例,很少有消費者爲幾元、幾十元而願意花費時間、精力以及訴訟費用到法院打官司。
消費者的這種態度反過來又縱容了違法行爲,也使誠實守法者處於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與此同時,一些致力於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也在不斷出現,它們有能力也有意願與各種違法行爲作鬥爭,但囿於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的侷限,不能直接提起訴訟。隨着權利意識的提高,一些公民也願意付出時間和精力起訴違法行爲。但即便贏得官司,由於訴訟請求僅僅侷限於自己的損失,溢出效應相當有限,起不到法律應有的威懾作用。我國當前的行政效率還有待提高,一些政府部門甚至從狹隘的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出發,縱容環境污染等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爲,政府缺位和管理失靈的情況時有發生。
於是社會各界紛紛建議儘快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突破《民事訴訟法》對原告主體資格的現行規定,賦予一定範圍內的社會主體原告資格,使其能夠對與其無直接利害關係,但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提起民事訴訟。國務院2005年12月透過的《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提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理論界多年來一直呼籲借鑑域外立法經驗,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促進社會管理創新,提高公共利益司法保護力度。司法實踐中,民事公益請求也在不斷涌向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公益訴訟”的定義和在我國的地位你是否已經清楚瞭解呢,小編爲你總結至此。公益訴訟的提起可以由行政、檢察院以及社會團體,另外還涉及到對消費者的保護。公益訴訟是起源於羅馬時代的,發展到現在,我國社會各界法律人士對它以後寫入我國法律以及在全社會推行是寄予厚望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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