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法典分支機構怎麼理解?
法人民法典分支機構怎麼理解?
對於我們人民來說《民法典》是很重要的,《民法典》當中對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有着相關的規定的,法人是可以依照法律來進行設立分支機構的,需要去相關部門進行登記。同時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會用法人的名義來從事活動的,所以法人對分支機構是負有法律責任的。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條文理解】
一、法人的分支機構
法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法人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本條第1款明確,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例如,對於公司法人,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章對分公司登記有關事項進行了規定。對於其他企業法人,《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覈准,領取營業執照,在覈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以及企業法人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照以上法律、法規進行登記。
分支機構是法人在一定區域內設定的從事經營或者其他業務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是法人的組成部分,但與法人內設機構不同,分支機構是具有一定獨立性的機構。分支機構通常有自己的名稱、場所、管理機構和負責人以及從事業務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建立符合規定的財務制度,營利法人分支機構還領取獨立的營業執照。爲便於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應允許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本條第2款第一句前半部分明確分支機構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二、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
分支機構雖然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屬於法人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支機構雖然有自己的名稱,但其名稱應反映其與法人的隸屬關係;分支機構雖可以從事經營及其他業務活動,但沒有獨立的章程,其經營權限來自於法人的授權;分支機構雖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工作人員,但其人員管理由法人決定,自身沒有自主權;分支機構雖有自己的財產,但所有資產隸屬於法人並列入法人的資產負債表。因此,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基於此,本條第2款第一句後半部分明確分支機構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民事責任不限於合同責任,包括侵權責任。
分支機構有一定的財產,其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成爲最終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但對於分支機構的債務,應允許由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部分再由法人承擔。這樣一方面便於分支機構債權人就近選擇分支機構主張權利,另一方面也減輕業務範圍覆蓋廣、擁有衆多分支機構的法人的負擔。基於此,本條第2款第二句明確,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對於法人分支機構如何理解的問題我們國家的民法總則當中的規定說明是非常的完善的,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注意的是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分支機構的設立,否則就是違法的行爲,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所以說民法總則還需要我們多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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