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盜竊彈藥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盜竊彈藥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若行爲人構成盜竊彈藥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彈藥而故意竊取、奪取。
《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爲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的行爲。
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指祕密竊取各種槍支、彈藥、爆炸物及危險物質的行爲,即行爲人採取自認爲不使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取走。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故意竊取、奪取。如果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竊取、奪取的,如出於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行竊,盜竊了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不構成本罪。行爲人如果將無意中竊取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隱匿不交,則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盜竊彈藥的行爲侵犯的客體是屬於公共安全,也會讓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只要有此行爲必定就需要承擔起刑事的責任,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決,而且此罪的主觀方面是屬於直接故意,如果不知是屬於彈藥一般是不會構成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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