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親屬是否可以作證人?
一、一般親屬是否可以作證人?
在法庭上自己的家人是可以作證的,只要是沒有勝利精神上的缺陷都及和本案無牽連的,都可以作爲證人的,證人證言會在查證後在能作爲有效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證人的權利義務都有哪些?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並受人民法院傳喚作證的人。證人就瞭解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是證人證言。
(一)證人在訴訟中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若發現有錯誤或者遺漏,有權進行更正或者補充。
3、因作證而遭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和受到的損失,如誤工工資、誤工補貼、差旅費等。
5、有權改變自己已做的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的內容。
(二)在享有上述訴訟權利的同時,證人應承擔下列訴訟義務:
1、如實作證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可對其適用強制措施。
2、如實回答審判人員、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證人證言提出的問題;
(三)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三、刑事案件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
可以不出庭。
控辯審三方都認爲沒有必要出庭的證人可以不出庭,經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的證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出庭,刑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絕包括法院要求的出庭請求。
對於法院認爲有必要出庭的證人,拒不出庭的可以予以訓誡、拘留處罰或者強制其到庭。
綜合上面所說的,證人可以是案件當事人的親屬或者是自己的家人,只要確定與案件無關就可以作爲證人出庭,所存在的證言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作爲證據來進行使用,所以,在出庭作證時就需要先申請,並確定自己的證言真實有效, 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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