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作證資格有哪些要求?
一、證人作證資格有哪些要求?
證人作證資格有的要求在於必須能夠清楚的表達自己的意志。
民事訴訟的證人是指除訴訟參與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代理人)之外,瞭解案情,並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陳述事實的單位或者個人。談到證人出庭作證程序,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哪些人能夠作爲證人,哪些人不能夠作爲證人。即證人的資格問題,國家又稱證人的“適格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該規定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定單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擔作證義務的標準,也是判斷證人資格的唯一標準。
二、出庭作證程序是什麼?
民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證人出庭以言詞方式陳述所瞭解的案情,並接受原、被告及第三人質證及法庭詢問所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驟。一套完整的證人出庭作證程序至少應當包括
以下內容:
1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2 、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 、查明到庭證人身份;
4 、法庭向證人交代權利義務;
5 、證人保證如實作證;
6 、證人陳述作證;
7 、交叉詢問質證;
8 、法庭補充詢問;
9 、證人退庭。
三、出庭作證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是指爲說明印證本方主張,參加訴訟者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決定允許本方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參加訴訟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啓動該程序。啓動方式是由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以書面的形式,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至遲在證據交換時,向法庭提交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包括證人的身份、地址、聯繫方式,擬出庭作證的主要問題。合議庭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申請證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請書及證人名單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庭的決定並對此決定負責。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爲了查清楚案件的一些情況,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是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而且證人出庭作證之後,對於人民法院所提出的一些問題必須要如實的回答,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規定必須要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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