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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無效由誰來宣判?

一、夫妻婚姻無效由誰宣判?

夫妻婚姻無效由誰來宣判?

我國,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機構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單位(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在內)和個人都無權宣告婚姻無效。

1、人民法院根據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2、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確屬無效婚姻的,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或者離婚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要是在申請婚姻無效的時候,之前導致婚姻關係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登記的時候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現在也達到了的話,那此時就認定婚姻關係的狀態是有效的,即使提出無效的申請,法院最終也不會作出無效的宣告。當然,除了法院之外,其實民政部門也是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是哪些?

法律規定的無效婚姻只有三種情形: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未到法定婚齡。

並不存在四種情形,如果有禁止結婚的疾病,那不屬於無效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無效婚姻財產和子女怎麼處理?

無效婚姻對財產問題的處理辦法有以下幾點:

(一)首先是當事人協商解決,解決的原則是個人的財產仍歸個人所有

(二)協商不成,則照顧無過錯方

(三)夫妻財產共有制不適用於無效婚姻的財產糾紛。

無效婚姻對子女問題的處理辦法有以下幾點:

(一)所生子女爲非婚生子女

(二)無效婚姻的雙方當事人仍應當承擔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

宣判婚姻無效的機關只能夠是人民法院,其他機關是沒有權力的。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了近親結婚、重婚以及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三種情況。在婚姻無效的情形下處理財產的話是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出來的,不同協商的話可以求助於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