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三個月還不出判決書如何辦呢
判決執行4.48K
律師解析:開庭三個月還不出判決書,可以先跟主辦該案件的法官進行聯繫,詢問下案件的進展,若是因爲法官個人原因導致的,可以進行相應的投訴。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
規定的審限。
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
規定的審限。
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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