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申請回避的條件包括了哪些
一、民事訴訟申請回避的條件包括了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上述材料中被告沒有權利去申請回避的,因爲根本不知道或者不能證明法官與原告是否有何種關係。
其次如果有權利申請,被告要求書面回覆,是否書面回覆還是口頭回復應該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民訴的第48條規定
二、迴避的法律後果
在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審理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迴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複議的,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三、迴避的程序
迴避的提出,可以是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是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參與訴訟的人員主動自行提出。迴避應當在案件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迴避申請提出後,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具體程序爲:審判人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除了適用於審判人員外,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以及勘驗人也是同樣適用的。而如果這些人發現自身存在法定迴避情形的,可以自行迴避。若是當事人發現有法定迴避情形,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請他們迴避,此時申請回避的方式分爲書面和口頭兩種。
-
送達回執的使用範圍是怎樣的
一、《送達回執》的使用範圍:1、不能向被處罰人當面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2、向行政案件的被侵害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3、向被勞動教養人送達勞動教養決定書時;4、向被少年收容教養人員送達少年收容教養決定書時;5、向被收容教育人員送達收容教育決定書時;6...
-
附條件不起訴的六種情形都有哪些?
一、附條件不起訴的六種情形都有哪些?(1)主觀方面惡性較小,或具有過失、受騙、被脅迫等;(2)平常表現較好,屬偶發性犯罪的;(3)犯罪後具有認罪、悔罪表現,不具有重新危害社會或者串供、毀證、妨礙作證等妨害訴訟進行的可能;(4)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5)犯罪嫌疑...
-
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有什麼?
一、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有什麼?民事訴訟法開庭方式主要有:1、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或補充。以民事訴訟爲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
-
當事人另行起訴多久立案?
一、另行起訴多久立案?一般來說如果法院覺得當事人的案件無法合併審理的話,則會建議當事人另行起訴。另行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併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一般是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即案由不一致;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