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如何認定違法辦案
一、法律規定如何認定違法辦案?
1、侵犯舉報人、控告人、申訴人合法權益的;
2、違法剝奪、限制訴訟參與人人身自由的;
3、違法剝奪、限制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
4、違法採取變更、解除、撤銷強制措施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毆打、體罰虐待、侮辱訴訟參與人的;
6、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
7、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未按規定同步錄音錄像的;
8、隱匿、譭棄、僞造證據,違背事實作出鑑定意見,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9、非法搜查,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
10、具有法定迴避情形而不迴避的;
11、依法依規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阻礙律師履行法定職責的;
12、違反法定程序干預辦案的;
13、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係人的;
14、爲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係人打探案情、通風報信,或者泄露案件祕密的;
15、利用檢察權或借辦案之機謀取個人利益的;
16、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利用辦案之機拉贊助、亂收費或佔用房產及交通、通訊工具的;
17、未依法對訴訟活動、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爲履行監督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
18、其他違法行使職權的。
二、法院違法辦案怎麼辦?
如果發現法院違法辦案怎麼辦,可以根據該一審判決是否已經生效來處理:
1、如果一審判決未生效的,可以在上訴期內(民事案件的上訴期爲15天,刑事案件爲10天)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判決。
2、如果判決業已生效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也可由當事人自行向法院申請再審或進行申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違法辦案的這些行爲其實都是在侮辱國家的法律制度,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權威,大多數違法辦案的這些國家工作人員,其實個人身上本來就有很多的問題,這說白了都是利用自己手中的職權,將國家的法律制度玩弄於鼓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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