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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協議能否申請執行

人身損害賠償協議不能申請法院直接執行。
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雙方達成的協議,一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透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身損害賠償協議能否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