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學生傷害賠償案件適用公平原則嗎

學生傷害賠償案件爲有條件的適用公平原則,學校應當有條件地承擔公平責任:
1.在確定責任時,只有在不能根據過錯確定責任,或依過錯確定賠償範圍明顯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公平責任;
2.雖然學校的行爲沒有過錯,但卻從該行爲中有所受益,應承擔公平責任。否則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方可判決學校承擔公平責任,否則不應判決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在沒有過錯時對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損害承擔“公平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學生傷害賠償案件適用公平原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