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一是公民均有上學接受教育的權利;二是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養教師,爲公民受教育創造必要機會和物質條件。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平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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