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精神賠償標準
我國法律依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在人生侵權損害的糾紛之中,受害方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加害的一方要求其賠償一定的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但是這種賠償並不是物質衡量的,不是常說的醫療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之類的,刻意進行物質上衡量的。他是一種對受害人精神上的所造成的創傷,因此在賠償的計算上,無疑會增大難度。根據最高院關於民事侵權責任的司法解釋中說明了相關精神撫慰金的計算方式以及賠償的限額的計算,各級地方法院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進行計算。
以下是進行損害賠償數額的相關計算原則:
1.補充使用原則:又被稱爲精神撫慰原則。精神損害首先應當考慮的是非金錢的賠償方式,因爲精神損害本身所造成的損害,就不可以單純依靠金錢上的補償就可以解決的。因此,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已經無法對受害人所遭受的的權益進行制裁的情況下,使用金錢賠償的方式,予以受害人一定的補償。
2.公平適用原則:在進行金錢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時候,一方面應當考慮金錢的賠償對於受害人的心理的撫慰,和對加害人的民事上的制裁。受害人不能因爲侵權而獲得利益。因此,受害人在要求賠償的時候以及法院在進行宣判的時候,要主要合理合適,公平適用。
3.適當限制原則: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時候,透過金錢進行賠償應當對於數額有一定的限制。這種賠償不是超過一切的,更不是獅子大開口,成爲某些加害人的牟利的手段。
4.過失相抵原則:根據最高院高於人身傷害的司法解釋十一條規定,當受害人對於其侵權的結果有自己過錯的,可以依照此作爲依據,減少相應的賠償金額。這一條就明確的指出了人身損害賠償中過錯是進行衡量的標準和依據之一,當雙方中無論是誰有過錯,都需要納入賠償金計算的範圍之中。這點事符合我國對於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要求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則: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法律並不能對於所有的情況進行羅列,一一說明,同時精神賠償本身就屬於難以衡量的範疇之中的。所以在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的自由裁量的很重要的,這點也被稱爲自由心證裁量原則,法律允許法官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中,根據案件真實情況和雙方各自的情節進行心證,形式自己的自由裁量的權利,充分考慮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從事實出發,對精神損害的具體金額予以一定的評定。這點是法律對於法官這一特殊羣體所開放的特權,因此法官在進行審理的時候不可以隨意的,偏頗的予以一個所謂的裁定,一切應當尊重法律的相關規定,爲雙方帶來一個合理的判決。
以上就是關於人身損害精神賠償標準相關內容,希望透過解答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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