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轉賣盜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
一、二次轉賣盜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
二次轉賣盜贓物一般不能適用於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財產佔有人,將其佔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於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物權取得制度。在現代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社會,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交易規則,也是物權的一項重要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三、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爲善意
受讓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受讓人受讓時的主觀狀態是善意,即對無權處分不知情且無過失。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即受讓人須透過交換而實際佔有已取得的財產,爲有償轉讓且價格合理。
(三)轉讓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不符合物權變動公示方法要求的,不發生善意取得效力。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針對適用於善意取得的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了明確的體現,二次轉賣盜贓物的行爲如果是發生在雙方其中一方知情的情況下的,就是不能完全的按照善意取得的概念去執行的,但是如果在雙方均不知情的情況下是有可能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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