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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的規定好意施惠都包括哪些?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好意施惠都包括哪些?

根據法律的規定好意施惠都包括哪些?

根據法律的規定好意施惠都包括受同事或友人囑咐代購某物,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過失侵害他方的權利,原則上仍應就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應就個案進行合理認定。如讓親友搭乘順車,施惠人駕車違規發生車禍致搭車人受傷,仍應依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爲,好意施惠屬於“無償”,應於施惠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下負損害之責。好意施惠關係,尤其是在搭便車的情形,好意施惠的施惠人原則上仍應就其“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惟過失應就個案合理認定之。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其爲好意施惠而爲減輕,將其限於故意事重大過失。

二、好意施惠法律規定的判斷標準有哪些?

1.好意施惠的行爲也是基於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爲,但行爲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債的關係與好意施惠關係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負法律上義務的意思。但在實務中,經常難以區分,通常有償的約定應當認爲是債的關係;而無償的約定,應當看受益人的相對人,對該約定有無特別利益而定,如借貸、贈與、委任、寄託等。

2.當事人並無受其約定拘束之意,則爲好意施惠關係,如約定讓親友搭乘順車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囑咐代購某物,邀請友人散步或參加宴會等。

3.在無償的約定情形,當事人究竟有無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僅爲好意施惠關係,應解釋當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習慣與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的利益,從相對人的觀點加以認定。

爲了增進與他人之間的關係,有時可以實施一些好意施惠的行爲,但是由於意外事件是比較多的,若是由於其實施了好意施惠的行爲,才導致了侵權事件的發生,此時若是好意施惠者可以拿出證明自己並非是故意侵權的證據,那麼好意施惠者是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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