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權管轄
侵權案例2.48W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涉外侵權案件法院管轄是怎樣的?
有關於涉外侵權案件法院管轄,我的回答如下:(一)基本原則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繫的原則。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繫的,我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尊重當事人的原則。無論當事人一方是否爲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都可以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管轄。
3.維護國家主權原則。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涉外民事訴訟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充分體現了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
(二)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一般原則
1.涉外民事訴訟中有特別規定的要適用特別規定;
2.涉外民事訴訟中沒有特別規定的則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管轄的一般規定;
3.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中對管轄權有特別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
4.以上法律或條約中都沒有規定的,可以參加國際慣例和世界多數國家普遍採用的做法來確定管轄權。
二、我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一)屬地管轄
1.普通屬地管轄
(1)只要被告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我國法院均有管轄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與大多數國家一樣,採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爲普通管轄的依據,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國,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普通管轄沒有設立專門規定,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據此,只要被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我國法院均有管轄權。
(2)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所謂身份關係訴訟,是指以人與人之間身份方面的法律關係爲訴訟標的的訴訟。它是離婚訴訟、親子關係訴訟、收養關係訴訟等關於人的身份關係方面訴訟的總稱,它一般指民事案由中有關“婚姻家庭、繼承糾紛”項下所涉的全部案由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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