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高空墜物砸傷施工方有責任嗎?
在工地高空墜物砸傷施工方有責任嗎?
理論上認爲,整個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此種觀點認爲,墜物致人損害應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這種觀點顯然採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由行爲人舉證證明自己對受害事實沒有過錯, 否則應承擔民法上的不利後果。上述觀點,實質上觸及了法律價值的衝突問題。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義等價值。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中存在着兩方不同的價值取向,如果主張唯一的行爲主體承擔責任,那麼就是傾向於正義價值,忽視了秩序價值與安全價值;如果主張凡是可能行爲人都要承擔責任,那麼就是強調了安全價值與秩序價值,迴避了正義價值。
高空墜物致物損害應該由主要責任方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責任人追償。本條是對於物件致害責任承擔的一般規定。建築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住土地上,其空間用於居住、生產或者存放物品的設施,如住宅、寫字樓、車間、倉庫等。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建築物以外的某些設施,如道路、橋樑、隧道、城牆、堤壩等。其擱置物、懸掛物指擱置、懸掛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本身組成部分的物品。如擱置在陽臺上的花盆、懸掛在房屋天花板上的吊扇、腳手架上懸掛的建築工具等。本條規定了三個侵權責任主體:一是所有人。指對建築物等設施擁有所有權的人。二是管理人。指對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負有管理、維護義務的人。三是使用人。指因租憑、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築物等設施的人。本條採用過那個的錯推定原則。損害發生後,被侵權人證明自己的損害是因爲建築物等設施或者其擱置物、懸掛物、墜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條規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首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應當對損害進行賠償,但是他們仍然可以透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免除責任。
工地高空墜物導致的損害,與發生案件的工地,即建築物所在地所有者有着關係。但在法律實踐中並不意味着建築物所有者負主要或全部法律責任。建築物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都可能涉及侵權責任,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能明確侵權責任人的,由其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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