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寶幼兒園受傷誰負責?
現在家長非常重視幼兒進入幼兒園的問題,在幼兒園內教師如何對待幼兒,家長各個方面都想要有所瞭解。所以一旦寶寶在幼兒園發生一些問題,家長就會尋找幼兒園的責任。那麼到底寶寶幼兒園受傷誰負責?這個問題在社會上的質疑非常多,接下來我們就來具體瞭解一下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法。
國家教育部2002年頒佈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明確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提出“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關於幼兒園過錯責任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幼兒園的保護義務包括安全教育根據幼兒的年齡和認知能力對幼兒定期進行安全教育;開展活動前,檢查場地、設備、幼兒衣着(鞋子),交代紀律與遊戲規則;
規範管理完善幼兒園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如飲食衛生、安全保衛、健康檢查等制度),制定合理、明確的幼兒行爲規範制度;確保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用具等符合安全標準。
照看幼兒在園期間,對其進行指導監督/宏觀照看。不擅離崗位(如有急事需要離開,應請別的教師代管)、不讓幼兒獨處、活動前後清點人數。放學後,對幼兒提供照看,直至完成交接。對於特定危險,幼兒教師應在可以預見的範圍內,履行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
及時處理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監護人;採取必要救助措施。
幼兒園的法律責任:過錯責任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監護人的法律責任:無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2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律師意見
據瞭解,實踐中,發生在幼兒園內的意外傷害事故主要可以分爲“他傷”和“自傷”兩種情形,但無論是哪種傷害,都涉及到幼兒園責任承擔的問題。
對此,北京市易行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凝解釋說,兒童在幼兒園期間,家長的監護責任轉移到了幼兒園,當兒童受到人身傷害時,幼兒園自然要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至於幼兒園和傷害他人的兒童的家長,在責任承擔比例上如何分配,則需要根據公平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確定寶寶幼兒園受傷誰負責?這個問題解決需要根據具體的受傷結果來判斷。另外由於家長一直處於一種發生事件就尋找幼兒園問題的解決方式,從來不去關注事件發生的真正過程,所以幼兒園在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時,一直處於一種被動的狀態,所以這件事的處理對於幼兒園來說是有一些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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