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審判緩刑的情形是什麼?
一、校園暴力的審判
1、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5、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就是說丙最高只能判無期徒刑,而不能判死刑(包括死緩)。
6、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丙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比照成年犯),同時,丙是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校園暴力審判緩刑的情形
1、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2、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3、除此之外,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1)初次犯罪;
(2)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3)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校園暴力的犯罪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所以對校園暴力的判處需要考慮的因素比較多,一般如果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犯罪情節比較輕、且有悔改和積極賠償被害人等等行爲的,法院可以按照法律宣告校園暴力審判緩刑。因爲未成年心智不是很成熟,容易激情犯罪,所以正確的教育和引導是十分重要,想要降低校園暴力的發生,需要每個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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