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複議進行審查的流程有哪些
國家稅務機關對於我國的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是爲國家財政發揮中流砥柱角色,另一方面爲維護市場經濟的平衡做出了突出的貢獻,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於政策等其他原因可能會讓有關企業不服稅務機關的工作,從而進行稅務行政複議,那麼,稅務行政複議進行審查的流程有哪些呢?
稅務行政複議進行審查的流程
1.申請複議的條件。
2.申請複議的期限。
3.複議參加人。複議參加人指依法參加行政複議活動的當事人及類似當事人地位的代理人。包括複議當事人(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第三人和複議代理人。
(1)申請人。申請人是指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不服,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複議機關提起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是指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被行政複議的申請人指控侵犯其合法權益,並由行政複議機關通知參加行政複議的稅務機關。
(3)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透過申請或行政複議機關通知而參加到行政複議中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代理人。《行政複議》還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人代爲參加行政複議。
4、複議。複議管轄即複議機關受理複議申請的權限分工。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複議管轄可分爲如下三大類:
(1)一般管轄。即通常情況下,複議申請人不服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爲而申請複議的管轄問題。
(2) 特殊管轄。即除一般管轄之外的特殊情況下的複議管轄問題。
(3)轉送管轄。《行政複議法》還規定,有上述特殊管轄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爲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法屬於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
稅務行政複議的受理
複議機關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當予以及時、嚴格地審查,並在一定期限內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只有申請人的申請行爲與複議機關的受理行爲相結合,才標誌着複議申請的成立和複議程序的開始。因此,這一過程在行政複議活動中也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對於有關企業來說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勇於同相關單位進行交涉,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若有關單位存在不作爲的情況,我們更要透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減少自己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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