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偷稅漏稅股東的責任是什麼?
一、公司偷稅漏稅股東的責任是什麼?
這是公司責任。公司先對稅務局承擔對外責任。再根據內部管理,執行董事如果在公司運營管理上存在疏漏或失職的,可以追究董事責任。
二、刑法對“偷稅罪”的新表述
對比新舊法律條文的修改(新舊刑法對偷稅罪的規定附後),可以看出:
1、摒棄了偷稅概念。從通常含義上說,“偷”是指將屬於別人的財產據爲己有,而在稅收問題上,應繳稅款原本屬於納稅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稅行爲,是因爲納稅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因此,偷稅同爲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爲不同,新刑法採用了“逃避繳納稅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稅”概念的認識已出現變化。
從本質上講,稅收是國家憑藉強制力對納稅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佔有;從稅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稅收是納稅人換取政府公共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說,逃避繳納稅款是納稅人違背一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2、設立了逃稅罪名。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爲“逃稅罪”,用“逃避繳納稅款”取代“偷稅”,並將“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爲規定爲“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此概括性描述顯然比舊的規定更寬泛,更具有“口袋”性質,將更有利於對犯罪行爲的認定。尤其是“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一規定的變化,表明了立法者對於經濟犯罪更多傾向於從行爲的危害結果角度進行考量,對積極主動挽回國家損失的行爲,可依法予以寬大處理。較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比較符合當前提倡的“社會和諧”。
3、對逃稅的手段採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稅款可能出現的各種複雜情況。
4、對構成“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取代了“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修改了定罪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尊重了納稅人類型、規模、情形等特點,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這既強化了對納稅人合法權利的依法保護,也突出了對涉稅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整頓和規範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必將有力推進依法治稅進程,深化和諧徵納關係,促進納稅人自願遵從意識的不斷增強。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爲,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公司在發展和經營的過程中,都需要履行按時繳納所得稅以及其他稅款,如果納稅企業和納稅人出現了隱瞞或者僞造財務資訊,並出現偷稅漏稅等行爲後,稅務機關也會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處罰,不僅會要求當事人及時的補繳應納稅的金額,同時也會對當事人進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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