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做賬偷稅漏稅該怎麼處理?
一、會計做賬偷稅漏稅該怎麼處理?
1、一部分稅務人員認爲該企業的行爲是一般違法行爲只要該企業將稅款補繳並補繳相應的滯納金就可以了;
2、另一部分人員認爲該企業的行爲已經構成了偷稅行爲應按照偷稅行爲進行稅款補徵、加收滯納金和罰款。
3、目前國內部分企業,爲了應付上級的檢查審計和偷稅漏稅,做假賬現象比較嚴重,一個企業往往有兩本會計賬,一本是用來真是記載本公司的財務實況,一本是假賬,用來應付稅務機關的徵稅和上級的檢查。然而,不做假賬是我國會計行業的最基本的要求,是會計人員基本的職業道德和行爲準則,會計人員必須以誠信爲本,操手爲重,遵循準則,不做假賬,保證會計資訊的真實可靠,正因爲會計行爲有它那誠信、真實、可靠的職業本質,才獲得社會的信賴與讚譽,當今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管理工作也越來越重要,尤其是會計資訊越來越被使用者所重視,它正成爲政府部門進行宏觀決策的重要依據,也是反映企業真實情況的依據,然而近年來,在我國會計造假,會計資訊失真的現象還是比較嚴重的。
二、偷稅罪的處罰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爲。根據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稅罪取代。
規定
根據本條及刑法第211條規定,對偷稅罪的刑罰適用原則大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分層次處罰
針對偷悅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層次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層次是“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訂)不同層次的偷稅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2、自然人
自然人並處罰金針對偷稅犯罪行爲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稅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3、對單位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4、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爲累計數額合併處罰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爲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爲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爲犯罪行爲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爲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稅違法行爲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針對企業人員刻意偷稅漏稅,一旦發現企業將稅款補繳並補繳相應的滯納金,同時對已經構成了偷稅行爲應按照偷稅行爲進行稅款補徵、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國家對偷稅罪的處罰也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其具體情況而裁定其所判處的處罰,繳稅是每個企業乃至每個公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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