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訴訟和稅收復議的區別包括哪些?
一、稅收訴訟和稅收復議的區別是怎樣的?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爲,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爲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複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複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爲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對於受理範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複議法》的受案範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複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範性檔案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複議作爲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複議救濟途徑之後,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行政複議管轄,是指不同層級、不同職能的行政機關之間受理複議案件的分工。管轄的實質意義在於解決具體對某一行政複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行使複議權。
《行政複議法》第12條至15條,對行政複議管轄作了集中規定。根據該規定,行政複議管轄按以下規則確立:
1、對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管轄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管轄
3、對特殊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管轄:
(1)對派出機關、機構行爲不服的管轄;
(2)授權關係中的管轄;
(3)對共同行政行爲不服的管轄;
(4)對被撤銷行政機關行爲不服的管轄。
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類型相對來說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包括比較常見的民事糾紛案件,還包括有行政糾紛的案件,比如說稅收方面的一些具體行政行爲就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但是也可以提出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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