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處理處罰決定書複議訴訟期是怎麼規定的
一、稅收處理處罰決定書複議訴訟期是怎麼規定的?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定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稅收行政訴訟的原則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爲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爲是否合法予以審查,並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爲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願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爲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於稅務行政行爲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瞭解作出該行爲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
(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處理處罰決定書中,不僅寫清楚了稅務機關的處罰標準,其實也明確標註了不服處罰的司法救濟途徑,所以納稅義務人在收到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書後,要注意觀察稅務處罰決定書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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