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敗訴方承擔的訴訟費稅收是嗎
一、由敗訴方承擔的訴訟費稅收是嗎
是的。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二、訴訟費用包括什麼
1、案件受理費。含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下列四種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4)行政賠償案件。
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包括: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
2、申請費。當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1)申請執行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2)申請保全措施;(3)申請支付令;(4)申請公示催告;(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6)申請破產;(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本項費用由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爲收取。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法院交納工本費。
一般情況下都是由這個敗訴方來進行這個訴訟費的繳納的,除非說這個勝訴的一方原因承擔這個訴訟的費用,否則都是由這個敗訴的一方來進行給付的,所以這一點是需要提前瞭解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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