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是商事還是民事糾紛?
一、 買賣合同糾紛是商事還是民事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是商事還是民事糾紛要根據合同的條款而定,民事合同主要指以服務於生活消費爲目的而不以營利爲目的所發生的合同關係。商事合同正好跟它不一樣,商事合同服務於生產經營爲目的,以營利爲目標所發生的合同關係。但是這個原則對於所有的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區分並不都有意義。
二、民事和商事的區別
第一,民事和商事活動在主體方面存在一定區別。民事法律主要是調整公民之間關係的規範,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爲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但商法則不然,它是調整作爲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間或那一部分公民與公司以及公司之間的規範,因此,並非所有公民都可成爲商法關係的主體。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與民二庭的法官有可能面臨的是性質不同的當事人。
第二,商事和民事活動在客體方面也存在一定區別。商法所調整的對象顯然與民法不同。具體說,前者調整的對象主要是象買賣這樣的貿易活動,權利義務標的一般是商品;而後者則是所有涉及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權利或其他利益的行爲或活動。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與民二庭的法官所處裏的糾紛是性質不同的事務。
第三,商法與民法所調整的範圍有所區別。商法的調整範圍複雜多樣,通常包括公司、票據、保險、破產等特別的商事領域,而各個領域都有其很強的特殊性和技術性,調整的手法和方式很不一樣;民法則基本是圍繞着人身關係和一般的非人身財產關係來進行調整。因此,民一庭的法官與民二庭的法官要適用性質不同的法律,適應不同領域的特殊性與技術性。
第四,民法來自於根深蒂固的、源遠流長的一般社會生產和生活;而商法則出自於變化多端、隨時發生或更新的商業活動習慣。所以,相對於民法而言,商法是不穩定的、多變的。與此相反,民法則必然在某種程度上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否則就會導致法律安全受到消極影響。而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與民二庭的法官在適用法律時的解釋方法不同,要適用不同的裁判標準。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買賣合同中涉及的不同情況,所認定合同類型就是不同的,如果涉及到民事糾紛,那麼是可以按照規定的法律途徑來進行處理的,如果是涉及到商事糾紛的,一般還需要對生產經營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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