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的和解
在生活中,人與人之間交流密切,難免產生各種各樣的摩擦需要調解。那麼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員一定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發生:發生矛盾的雙方本身會在私下裏自己經過一定的磨合商量,根據自身的利益,考慮各方面的情況,得出符合他們自己期望的和解結果。並且做出一定的協議來確保這個和解結果。這種時候,作爲執行員的工作,就由促進雙方和解轉變成了將此時雙方自己達成的協議的內容,記錄到筆錄中。爲了防止雙方中某一方出現後悔毀約的情況,一定需要雙方當事人在這份筆錄上進行簽名或者蓋章。因此來保證這份和解公正有效。
如果這份和解生效,那麼大家皆大歡喜。可如果在進行和解之後的過程中,其中一方反悔了,不想再履行和解協議了。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人民法院來出面解決問題了。人民法院要根據另外一方的申請,來保證我們剛纔提到的那份原來的法律文書可以得到準確無誤地執行。只有這樣的法律保證,纔不會有那麼多人推翻自己許下的承諾,傷害到其他人的利益。只有這樣的保證和各方面的嚴格把關,才能使得各種和解的協議,可以成爲規範人們一定行爲的準則。
那麼,這份具有一定法律效益的和解協議的內容又是什麼呢?接下來就由小編來爲大家講解一下:
和解協議的內容,可以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和解雙方中有一方,自己心甘情願的放棄自己的權力,這個可以是部分的權力,也可以是全部的。
2、和解雙方中的一方滿足另一方的要求。當然,這需要建立在雙方都情願的基礎上。
3、還可以是雙方都作一些讓步。俗話說的好,退一步海闊天空,大家各退一步,問題也就解決了。
但是,小編還需要提醒大家。和解這個行爲雖說看起來是兩個人的事,你情我願即可,但也不存在絕對的自由。如同上文所述,即使雙方私下和解成功,達成了一定的協議。但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執行員來將你們和解達成的成果記錄下來。你們各自簽名或者蓋章。這樣才能算是名正言順,公正有序。雖然過程複雜了些,但爲了防止後續出現其他的情況,這樣的記錄也有其一定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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