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被告其中一個上訴其他被告要出庭嗎?
一、三個被告其中一個上訴其他被告要出庭嗎?
三個被告其中一個上訴其他被告也是應當要出庭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一審刑事判決,如果有被告人上訴的,二審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二審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根據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二、多名被告事件
在民事案件中根據上訴的內容不同對其他未上訴的被告有列明原審訴訟地位和將其他被告列爲被上訴人兩種方式,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三百一十九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爲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二)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爲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三)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爲被上訴人。
三、多個被告在哪個管轄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管轄一般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民訴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既然多名被告相當於一個犯罪團伙,所以多名被告中有一人上訴其他被告都要出庭,一個被告是無法代理其他被告出庭的,根據多名被告的民事案件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們也可以看到,這樣的案件其審理程序是相對來說複雜的,犯罪團伙每個人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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