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的定義和範圍
我國信託法有明確的規定,委託人在進行信託時只是把財產權委託給他人。因此這就造成了相應地糾紛。如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問題一直是糾紛的焦點。那麼,信託法司法解釋中信託財產所有權歸屬如何解釋?下面,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供您閱讀!
信託財產的定義和範圍
信託財產是委託人用於設立信託的資產,信託成立後,這部分資產就成了信託財產。當然,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可能因受託人的管理、處分、滅失或者損毀等事由而轉化成各種形態,但無論如何變化,其轉化產生的代位物也均屬於信託財產。日本、韓國等國家信託法規定,因信託財產的管理、處理、滅失、毀損和其他事由而由受託人取得的財產,均屬於信託財產。我國信託法規定,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是信託能否成立的必要條件,制定有信託法的國家,一般都對信託財產作了重點規定。我國信託法第三章也專門規定了有關信託財產的內容,就信託財產的範圍和獨立性作出了具體明確規範,對這部分內容,世界各國的規定大同小異,沒有大的分歧和異議。但對信託財產的法律地位問題,即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到底歸屬於誰,大家存有較大的意見分歧。
《信託法》
第十四條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爲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爲信託財產。
第十五條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爲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爲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爲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爲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綜上所述,針對信託法司法解釋中信託財產所有權歸屬有不同看法,而且並沒有彙總爲一個確切的說法。有人認爲是屬於受益人,也有認爲是財產實際所有人。以上說法都是根據歸屬定位不同而出現的差別。如果您對這一問題有疑問,歡迎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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