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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的時效是多久

追索權是指金融活動和票據流透過程中,票據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向票據的背書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權利。追索權的時效問題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內容。一是追索權本身的時效,二是行使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時效。
  前者指的是《票據法》第65條的內容,持票人應按規定期限提供合法證明進行追索,否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上述“規定期限”按照理解應是指《票據法》第 17條規定的行使權利期限,分爲三種:
  1. 針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個月;
  3.如果是票據債務人付款後獲得票據權利而再行追索的,則爲3個月。
  雖然《票據法》第65條規定了持票人喪失追索權的情況下仍可以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承擔責任的補救措施,但筆者以爲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前提就是承兌人或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甚至於 死亡、逃匿、破產、被責令停止業務活動等情況。因此,前述補救措施的實際意義存在疑問,也就是說即使承兌人或付款人承擔責任,持票人也可能無法獲得實際的 受償。而且,喪失了對前手的追索權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範圍縮小。所以,及時進行追索以儘可能在最大範圍內保障權利是持票人應當加以注意的。
  後者是指《票據法》第66條強調的持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追索通知義務的規定,雖然該項規定並不影響持票人行使追索權,但是對於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損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損失)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的過程中應當合法合規,審慎注意,才能切實有效地維護好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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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的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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