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保證方式,被債權人起訴能拒絕出庭嗎?
債務人同保證人在簽訂擔保合同的時候,此時如果雙方沒有明確預定保證方式的時候,有些時候保證人將不會承擔相應的保障義務。當債權人起訴的時候,擔保人有權拒絕出庭。
事實上,民訴中,拒絕出庭將會產生以下影響:
1. 被告:
根據民訴法相關法律固定,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之後,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是擅自退庭的,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
2. 原告:
同樣原告在缺席的時候,也會受到傳票,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或者是擅自退庭的,法院按照撤訴處理; 此時如果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3. 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
同原被告相同,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或者是擅自退庭的,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 綜上,對於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此時需要確定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怎樣的。由於未約定的保證方式有時會會被推定爲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確定具體的訴訟地位的時候,需要在債務到期時,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以及保證人均列爲被告,或者單個進行起訴,均可。
只要是保證人處於被告的訴訟地位的,民訴法根據缺席判決的方式進行處理,此時缺席的一方需要承擔風險。
很多人在面對民訴的時候,認爲法律的判決沒有任何的意義,事實上,其判決依舊存在法定效力。
如果在開庭的時候,被告拒不到庭的,此時就可到庭原告進行詢問,證據質證,以及意見的聽取。在經過覈實之後,做出缺席判決。
對於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被起訴的情況下,免除保證義務,積極應訴是上上選,否則法院做出缺席判決,對於缺席的一方所需要承擔的風險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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