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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貸共同還貸怎麼分?

離婚房貸共同還貸怎麼分?

一、離婚房貸共同還貸怎麼分?

離婚房貸共同還貸可以將房貸考慮進去,由其中一方獲得房屋的所有權,並且繼續還貸。婚前一方所購房屋權屬不因婚姻行爲發生變化

婚前一方申請按揭購房並取得產權,其作爲房屋產權證書載明的權利人,是房屋的少有合法所有者。依照物權理論,物權的變動基於法律行爲或法律行爲以外的事實行爲或法律事件等法律事實而發生。

結婚作爲一種法律行爲,並非法律所規定的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因此,登記人對於房產的完整的絕對的所有權,無論是身份上抑或財產上,均不受婚姻關係的影響,即婚姻成立以及存續期間,婚前所購的房產權屬不發生任何物權變動,登記人仍然是法定的少有的所有權人。

我國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下,“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婚前財產的所有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發生變化,也不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而發生轉化。與之一致,一方的婚前債務也屬於其個人債務,同樣不因婚姻關係的成立和存續而轉化爲共同債務。即婚姻對婚前一方的個人債法律關係不發生任何效力。我國物權變動模式採債權形式 主義,“物權變動依賴於債權的效力,即物權移轉需要以相應的債權合同爲前提”,“物權變動的成立和生效,僅有當事人之合意尚不足,仍需要登記或交付之法定方式”。

因此,一方面,婚前一方因按揭購房而產生的一系列債法律關係並不因婚姻關係的成立發生任何變更,缺乏這一原因基礎,房屋權屬的變更無從談起;另一方面,房屋作爲不動產,其權屬的最終生效確立,另需權利人的登記,因此,房屋產權登記簿是房屋權屬變化狀況的法定依據,若無變更,亦不生變動效力。

因此,對於婚前一方按揭購房,並取得產權證書的情形而言,婚姻這一法律行爲對按揭買賣債法律關係及其依登記取得不動產物權不產生任何身份或財產層面的影響。

二、離婚的時候房屋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怎麼辦?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進行分割財產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達到了沒有辦法挽回的情況,那麼就可以透過離婚訴訟的方式來對於夫妻關係進行除,當然了關於夫妻共同的財產也需要進行分割的,有房貸的房屋也可以進行分割。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是法院判決。

標籤:房貸 還貸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