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在法院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訴訟離婚分爲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判決是指法院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也只有收到生效的判決書後,雙方的婚姻關係才能解除。

在法院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爲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