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程糾紛律師進行追款的依據
目前,由於建築工程環節複雜、資金大,建設單位往往由於建築工程的資金鍊斷裂,出現建築工程拖欠工程款現象。建築業主在想建設方追要拖欠工程款時面臨很多困難,接下來,小編爲您介紹成都工程經濟糾紛律師關於追款的介紹,請大家閱讀。
一、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16號《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批覆》的有關規定,工程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屬於法定的抵押權,其相對於銀行與建設單位約定的抵押權,具有先於銀行抵押權受償的權利。該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期限爲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因此,該法律規定可以說是保障建築商不受工程欠款所擾的最強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竣工之日”的法律界定。
由於法律對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有6個月期限的約束,該期限的起始日爲建設工程的“竣工之日”,超過該期限則會喪失優先受償權。因此,正確把握“竣工之日”,對及時實現優先受償權尤爲重要。根據相關規定,“竣工之日”分兩種情況,
1、建設工程能順利完工的正常情況下的“竣工”,它表現爲承發包雙方當事人對承發包合同履行情況的相互認可,對建設方而言是工程完工方面量與質的驗收和接受,對承包方而言是工程款的確定與收取,其法律特徵是建設工程標的物佔有權的轉移(此處要特別注意其與行政程序上“竣工驗收合格”的區別)。
2、工程處於無法完工情形時,比如因建設方資金沒到位而造成的無限期停工或者工程爛尾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時間轉化爲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
三、 行使優先權的操作要領。
建築企業在按期向欠款的建設方發出支付催告函和主張優先受償權的函件後,如果建設方沒有兌現的誠意或能力,甚至不理不採,則按以下三種情況分別進行操作。
1、工程價款已經雙方確認,或經訴訟中的審價程序確認,並且沒有超過優先權的行使期限的,則立即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優先受償權。其中,對已經勝訴,但由於工程被其它債權人設押而中止執行的案件,應迅速提出恢復執行的申請和優先於其它債權人受償的請求。
2、工程結算尚在確認中,則必須抓緊工程結算,最好趕在自“竣工之日”起5個月內完成工程決算,並依據建設方還款的能力、進度及計劃還款的履約情況等,採取不同的措施區別對待。凡履約情況不良的,立即行使優先受償權。
經過努力,工程價款無法在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6個月內確認的,則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的訴訟,由人民法院指定審價的方式來確認工程價款。在進行該訴訟時,必須同時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請求,以中斷時效,保留自己的優先受償權。
綜上所述,當前,工程欠款現象已成爲建築企業的心頭大患,透過上文成都工程糾紛律師關於追款的介紹可知,如果建築企業在按期向欠款的建設方發出支付催告函後,可以透過向法院起訴要求行使優先受償權等三種方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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