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去法院申請嗎,需要怎樣辦理
一、如何向法院申請成爲監護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章的規定,特別程序中並沒有規定申請確定監護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條第1款的規定:“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皖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這裏指的是被指定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按《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審理。根據該意見第20條規定,對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因此,申請確定監護人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一章的規定。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爲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申請確定監護人是指如果對擔任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指定,對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定監護人。
在我國相關的被監護人的父母,因爲種種原因不能夠對未成年進行監護時,相關具備監護的人員可以申請對這類人員進行相應的監護。具有監護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相關的訴訟,來辦理這類事件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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