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探視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父母對孩子有撫養義務,它不因父母的離婚而消失。同時,父母雙方在離婚後,未獲得撫養權的一方享有探視權,可以定期探視孩子,一般情況下,關於孩子的探望次數等都是由父母之間協商的,但如果父母因孩子的探視權產生糾紛的,也會由法院進行規定,那離婚判決探視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判決探視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爲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二、中止探視權的情形
婚姻法三十八條第二款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實踐中可以有這些情形:
1、曾犯罪行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大,手段特別惡劣,無明顯悔罪表現;
2、對未成年子女有遺棄、虐待、歧視或其他不盡教育、的行爲,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健康;
3、有賭博、酗酒、吸毒、賣淫、嫖娼等惡習屢教不改,或其他惡劣行爲的;
4、患有嚴重傳染病未治癒或精神病的患傳染病未治癒的;
5、患有嚴重的精神性疾病,醫學上認爲不宜接觸人羣的;
6、濫用探視權;
7、人民法院認爲有其他應中止探視權的事由。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夫妻雙方離婚之後,無論是哪一方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都有義務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視權,這是未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所享有的權利。但如果父母探視子女會產生對子女的成長不利的後果,法院也可以中止父母的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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