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不付撫養費該怎樣進行辦理
在離婚案件中,相應的婚姻中的子女撫養問題成爲了雙方都比較關心的話題。如一方進行撫養,另一方拒不支付這類費用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相應的辦理。下面小編就離婚後對方不付撫養費該怎樣進行辦理,這類事件進行解答。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爲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一、離婚後一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二、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撫養費可依法增加,按照司法解釋,離婚後,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三、子女撫養費可以減免嗎?
(1)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離婚後對方不付撫養費該怎樣進行辦理,我國的人民法院在接到這類訴訟時,如證據充足事實清晰的,我國的法律會保護這類人的合法權益的。相關的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法律要求增加這類撫養費用,來對子女進行相應的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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