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孩子不同意帶走
離婚後探視孩子不同意帶走,探視孩子時,應當根據孩子的意願,及對方的意見,雙方應當協商,如果不同意帶走,應當尊重對方意見,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孩子的權利,如果探視對孩子身心健康發展不利,子女拒絕其探視的。應當取消其探視權,
一、離婚孩子探視權多久一次?
我國法律只規定了離婚撫養權的規定,但是對於孩子的探視權沒有規定多久一次,這個需要雙方協商,但是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由法院判決。
二、探視孩子時能帶走嗎?
離婚後探視孩子,如果孩子原意(滿10歲)並且對方也無異議則可以帶走。如果對方不同意,則不能帶走,還可能引發別的情況時有可能中止探視權。
三、探視權中止的情況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 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 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爲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爲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爲或者犯罪行爲,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爲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2、關於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3、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四、如果對方拒絕履行探視權該怎麼辦?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 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 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爲探望權探視權即探望權是離婚後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依法所擁有的,如果對方不履行這一權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離婚後探視孩子不同意帶走,終止探視權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其他機關,或者個人沒有權利終止探視權,如果當事人不能履行探視權,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對拒不履行探望權的個人,應當採取拘留,罰款的強制措施,子女滿10週歲的,應當徵求子女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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