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協議上寫不要撫養費,現在能要回嗎?
夫妻雙方離異後,一方可能會因爲賭氣或者其他原因放棄向另一方索要撫養費,後因經濟狀況等各方面的壓力想要回孩子的撫養費,那這種情況法律會不會給予支援呢?現在我們就離婚協議上寫不要撫養費,現在能否要回這一問題進行解答。
離婚時協議上寫不要撫養費,現在能要回嗎?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一)、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因此,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不論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夫妻關係解除了,夫妻雙方對於子女都負有撫養義務。根據上文可以知道,儘管離婚協議上寫不要撫養費,但是根據法律規定,離婚以後也是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應該支付撫養費用的。如果還有其他有關於撫養費用的問題,可以尋找本站專業的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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