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只寫媽媽嗎
作爲未成年人,是不具備民事行爲能力的。那麼他的人身、財產及其它一切合法權益就應當在監護人的監護下才能保證。作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僅僅是要保證其健康成長,同樣,也要保證對其他人員不能構成威脅和傷害。否則,就要承擔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只寫媽媽嗎,咱們來看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按以下程序與方式確定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二節 監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可以的。當然,如果遇到未成年人父母雙亡,被監護人的監護權選擇應當考慮對其最爲有利的因素來確定。可以從近親中選擇一個來擔任,也可以由衆親人共同擔任其監護人。如果上述親人都沒有,則有民政部門、居民居委會、村委會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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