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臨時監護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一、未成年人臨時監護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必須承擔以下監護職責: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爲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彙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爲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二、有資格擔任臨時監護人的有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下列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法院以上述作爲指定監護的順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則由他們優先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過世,則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擔任監護人,依此類推。但若前一順序中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在我國相關的未成年人的臨時監護人,在對未成年進行監護的,要對未成年人行使相關的監護責任。我國的法律規定監護人應對相關的被監護人的衣食住行負有主要責任,不得侵害這類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和相關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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