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方不要撫養費的約定是否有效
一、離婚後一方不要撫養費的約定是否有效?
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父親與母親在離婚協議中關於“原告撫養權及撫養費”的約定於法有據,該約定合法有效。但實踐中由於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條件發生了變化,撫養能力已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影響到子女今後的健康成長。此種情形下,子女可依法要求另一方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此外,我國《婚姻法》第37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爲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增加撫養費?
1、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爲以下幾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3、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最後,我們必須要強調撫養費本身就是支付給孩子的,如果沒有孩子,本身就沒有支付撫養費的這種義務,所以撫養費不是支付給已經離婚的前妻或前夫的。而且,當初雖然同意對方不支付撫養費,但經濟實力發生了變化的情況下,對方還是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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