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探視工作要注意哪些問題
我國法律規定了如果夫妻雙方離婚,那麼未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探望自己的孩子,這就是法律上的探視權。雖然夫妻已經離婚,但他們依然是孩子的父母,對孩子的探視權是不能被剝奪的。但父母在行使自己的探視權時也要對一些問題進行注意,下面本站小編將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父母的探視工作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享有探視權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可以看出,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利不會因爲父母的離婚而被剝奪,這是基於親屬權而產生的,不能錯誤的認爲子女歸誰撫養就是歸誰所有。同時,也要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爲了發泄對對方的私憤,而以不要對方的撫養費或不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爲由,不準對方與子女聯繫,拒絕對方探望子女。還有,也不得因對方支付撫養費不到位而剝奪對方的探視權。
二、探視權的行使要注意哪些問題
1、探視權的行使。
《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雙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達成協議,約定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行使探視權,這樣既可以避免直接撫養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撫養方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利影響。探視權一定要本着對子女有利的原則行使,如果子女願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如果子女不願意被探望,也不宜強行探望。
2、探視權的中止和恢復。
《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願被探望的,則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對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爲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
我國《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視權,但是現實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小孩的現象還是不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應該從父母的探視權行使中得以行使,即在非直接撫養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時一起探望,也就是說,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單獨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探視權之訴。
在夫妻雙方離婚之後,未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在行使探視權近視自己孩子時應注意該近視行爲不能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則法院有權利中止該探視權利,對於探視孩子的時間,雙方可以進行協商,總之探視權的行使應建立在對孩子的成長有利的前提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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