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很多監護人的潛意識裏就覺得被監護人的衣食住行和其他一切的花銷都是自己承擔的,所以也並沒有把屬於被監護人個人財產的這一部分太過於放在心上,或者索性就認爲這部分財產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隨意來處理。但是,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這種做法現如今在法律上已經被明確規定是不允許的。
一、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二、民法總則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總則》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三、什麼人可以作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爲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除非對被監護人財產的處分是建立在用於被監護人個人事宜的,比如說被監護人把別人給打傷了,那麼監護人在承擔賠償責任的時候可以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其他正常情況下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是應該進行賠償的,甚至情況比較嚴重的話會被法院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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