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費增加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未成年孩子撫養費的數額,在父母離婚的時候就必須要確定下來,但此時確定的撫養費數額並不是固定的。日後可能出現生活成本增加或者一方經濟收入減少的情況,那此時也有可能要對撫養費做出調整。其中法律規定離婚撫養費增加的情形有幾種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來爲你解答疑惑吧。
一、離婚撫養費增加的情形有哪些
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據此,子女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可分爲: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比如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二、要求減少撫養費的情形
要求減免撫養費的情形子女在特殊情況下可要求父母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相對地,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減少甚至免除支付撫養費用。
1、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此時都需要當事人提供合理的理由,與此同時也要給出相應的證據才行。不能隨口一說需要增加或減少撫養費,這樣容易出現不公平的情況。在對撫養費數額進行調整的時候,還是允許當事人之間先協商處理,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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