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遺囑需要公證嗎?
一、老人的遺囑需要公證嗎
不需要。
一般來說,公證與否並不是遺囑生效的法定強制條件。因此,即使是未經公證的遺囑,只要符合《民法通則》與《繼承法》等的規定,同樣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公證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嗎?
這個問題涉及代理的適用範圍問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由被代理人承受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爲。
代理的適用範圍是非常廣泛的,無論是公民還法人都可以透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和其他有法律意義的行爲,以便實現自己的民事權利和履行自己的民事義務。代理的適用範圍雖然廣泛,但並不是任何民事法律行爲或者任何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爲都能適用代理。
首先,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爲不適用代理;其次,內容違法的行爲、侵權行爲不適用代理;最後,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爲,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爲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委託別人代理人,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籤的,不得委託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是不能請他人代理公證的,但考慮到有些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公證員到申請人住所地辦理公證事務。
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往往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具體的方式,而其中就包括了公證遺囑,此時是透過公證方式來訂立遺囑,如果沒有辦理公證手續,自然無法形成公證遺囑。但除此之外,透過其他形式訂立的遺囑,並不要求必須要辦理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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